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加大投入,扩大生产和营收规模,提高生产能力,进一步推动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做大做强,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各类研发、生产、加工、运销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申报主体须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二)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达标且未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应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或2亿元。

第五条 奖补标准

对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设定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四个档次,对首次突破每个档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纳税证明;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五)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是奖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等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初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受理意见,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按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补充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

(三)初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海易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财政年度奖补计划报省财政厅。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对奖补标准进行复核,并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结果,将项目资金下达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市场满意度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项目单自觉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207/t20220715_3230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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