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六类条件之一,在天津市租赁房屋或场站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可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开办租金补贴。
六类创业者分别是:本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休学);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蔡颖”人员;5年内回国的人员;近5年全国或市级创业大赛获奖者;近5年来我市认定的“项目组”成员。
但创业者租用的房屋或工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登记备案,不允许转租;是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且不属于自己和直系亲属的房屋。
此外,《办法》指出,对租赁房屋或工位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创业者,给予最长2年的租金补贴。
具体标准,出租房屋经营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招用1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如果是租站创业,每个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多招一人,每月增加300元。最高每月600元。实际租金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金额补贴。房租补贴的享受期限从首次领取当月起连续计算,最长期限为24个月。
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一址多照”(不含租赁站)的,同一注册地址只受理一家企业申请;“一照多址”情况下,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申请的主要经营场所;“一人多企”或“一人多企”,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