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神,我市出台文件力促就业创业,鼓励各类群体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创业。其中,大学生就业创业可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多项扶持政策。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对政策进行了详细介绍。
  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学员签名的花名册;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2)创业孵化补贴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3)社保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申请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按时足额  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神,我市出台文件力促就业创业,鼓励各类群体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创业。其中,大学生就业创业可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多项扶持政策。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对政策进行了详细介绍。
  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学员签名的花名册;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2)创业孵化补贴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3)社保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申请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4)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本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持下列资料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或经办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贷部门办理,并提供如下资料: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种植户和养殖户提供村委会证明、合同租借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户主及本人页面,已婚人士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证明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5)创业资助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创业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需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最近6个月的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6)租金补贴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高3000元的租金补贴。
  申领租金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场地租用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人员按半年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7)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省每年通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的方式遴选一批省级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20万元资助。
  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
  2.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5.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6.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
  1、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失业证明;
  2、到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携带以下材料:1、失业证明,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2寸免冠彩照2张);
  3、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初步认定(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4、到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三)就业扶持政策
  (1)社保补贴
  ①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申请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险种之和的最低应缴费额度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岗位补贴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申领程序。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3)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花名册和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成功推荐就业人员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申请单位持以上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大学生就业扶持政策
  (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家庭困难”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申请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下同),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3102号)规定执行。
  (2)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时应全部提供。从第二个月起毕业生申报继续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申请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已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3)中小微企业招用大学生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的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申请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4)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6个月以上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用人单位出具的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证明。
  申请和核发程序。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以劳动合同载明时间计),可由本人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代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上述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见习单位申请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见习协议书复印件;见习人员签名的花名册;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和核发程序。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持以上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6)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见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
  培训政策
  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以下简称本省户籍劳动力)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未享受过本省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本省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者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程序、申报材料和资金来源等按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非广东生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种和标准实施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只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高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生签名的花名册(注明参加培训机构名称);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如需查看完整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请登录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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