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楼里养狗违法吗?城市居民区饲养禽畜将受到处罚


本报7月4日讯(记者李飞飞)为创建和维护清洁、美丽、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公共环境质量,提高公众生活质量,今天,“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意味着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了法律规范,在规划管理、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操作细则。今年8月1日起,该规定将正式实施。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下,对城乡环境卫生、市容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绿化生态等方面的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

《条例》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具体划分和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江河、水域、水工建筑物的使用、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地铁及其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规划红线以内的区域,由所属单位等负责。

《条例》规定,早市、夜市和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营业,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用道路。市场关闭时应清理垃圾和污渍。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垃圾污染环境。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再生资源回收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市容管理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条例》明确,违反规定修建、堆放、悬挂影响城镇市容物品的;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等设施上涂写、描绘,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宣传材料的;使用高音扬声器、音响设备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附近居民生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理。拒不改正、清理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围封、占用、破坏园林绿地的;损坏、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搬迁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城市居民小区饲养禽畜或者饲养影响环境卫生的宠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处理的,没收,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再生资源回收等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罚款但不超过2000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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