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撞“伤”车!此案如何判决?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遛狗不拴绳引发车祸致汽车损坏的案件。

2020年11月15日上午,童某外出散步时,没有及时牵狗绳。宠物狗跑出楼道,跑到路边,过马路,与冯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冯某车辆受损。事发后,冯女士报了警。

经现场检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事故发生时冯某的宠物狗未拴绳,而冯某正常驾驶时过马路。一起交通事故,汽车与狗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童某将宠物狗送往宠物医院检查。经检查,该宠物狗并未因事故受伤。冯某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往一家汽车修理厂修理,共花费4837元。随后,冯某要求童某支付车辆的维修费用。佟认为,汽车与狗相撞,碰撞后宠物狗并未受伤,而冯某的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前,车辆已损坏。双方协商未果,冯某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损失。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冯某车辆损坏是否系与佟某宠物狗相撞所致。据冯某提供的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冯某的车辆在与佟某的宠物狗相撞时受损,且佟某的宠物狗没有拴绳,这种情况违法《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强制规定,犬只外出必须拴绳。经综合考虑事故原因,认定童某作为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童某提交的宠物狗未受伤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宠物狗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并不能否认宠物狗与冯某车辆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童某赔偿冯某车辆维修费4837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喜欢饲养宠物,宠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中,佟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者,在遛狗过程中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导致冯某财产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童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动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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