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宠物店“罗猫”被抓伤谁来负责?


2021年6月,A某(未成年人)与朋友前往某宠物经营部,缴纳相关费用后,进入场内“遛猫”。然而,当A触摸旁边的猫时,猫突然抓伤了A的手,工作人员立即给A冲洗。第二天,A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免疫球蛋白和破伤风疫苗。随后,A的父母找到商家交涉,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商家认为,店里的宠物猫都注射过狂犬病疫苗,被抓伤后不需要再次注射疫苗,而且宠物猫性格温顺。猫出现应激反应,A的受伤并无过错,店内贴有“猫受伤概不负责”的告示。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裁判员

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宠物经营部经营者无证据证明A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对A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且即使经营部已告知“淫荡”风险猫”,如果A没有过错,则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某宠物经营部门赔偿甲某各项损失共计2265元。

法官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饲养动物造成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良后果。本案中,如果商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A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宠物店内张贴的“猫进店伤人,我们不承担责任”的公告,属于免责条款,免除了提供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体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对消费者没有影响。

法官提醒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现代人的生活和工作节奏不断按下快进键,宠物成为了很多人的精神慰藉。猫咖啡馆“拉猫”、狗咖啡馆“抚狗”逐渐成为人们缓解压力、填补内心孤独的治愈方式。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享受愉悦时光的同时,还应考虑宠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处理”宠物带来危险的可能性。不采取过度挑衅行为,注意人身安全。宠物店作为服务提供方,应承担职业经理人的管理义务。在充分告知和警示宠物危险的同时,还应设置完善的防护设施,防止宠物对人造成伤害。必要时他们还可以购买宠物。相应的保险。

同时提醒各位宠物饲养者注意合法合规饲养宠物。在照顾好自己宠物的同时,也要对周围的人负责,避免发生意外。

文章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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