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工资疑难16问解答


1.员工工资总额中包含哪些部分?

答: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1989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一)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四)津贴和补贴;(5)加班费;(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哪些部分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答: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支付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丧葬抚恤金、救济费等与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有关的各种费用;(3)与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有关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如工作服、解毒剂、冷饮等。(五)支付稿费、讲课费等专项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餐费、调动差旅费和安家费;(七)职工自带工具和牲畜到企业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补偿费用;(八)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补偿收入;(九)支付给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的股息(包括股票股利)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十一)因招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之外支付给提供劳动力单位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2)按加工订单方式支付给国内工人的加工费和支付给承包商的发包费;(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3.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部分?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所在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部分:(1)加班费;(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工保险和福利待遇;(四)企业通过补充伙食、住房等方式支付给职工的非货币收入。

4.企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哪些项目?

答: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克扣员工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缴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要求扣缴的赡养费、扶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房租、水电、餐费等应由员工承担的费用。

5.员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答: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第十三条规定:“工作日增加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当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由此可见,职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而不是包括加班费、伙食补贴、劳动保护补贴在内的实际工资收入。

6.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7.如何支付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人阶级的职工工资?

答: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150%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300%的加班工资。

8.工作时间达到法定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休息期间的工资吗?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后有休息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9.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如何计算加班费?

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按计件单价计算加班工资。例如,如果8小时以内的计件单价为1元/件,那么平时加班的计件单价不低于1.5元/件,休息日加班不低于2元/件,节假日加班不低于3元/件。但需要注意的是,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折算成小时工资后,不能低于按最低小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

10.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工资怎么换算?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目前企业职工月平均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天和167天。4小时,员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都是据此换算的。

1.员工病假工资怎么发?

答: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员工病假待遇执行如下:

(1)12个月内累计病假不满6个月的员工,本年度病假工资以上一年度月工资总额(以下简称月工资)为基数。超过本市(县级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45%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55%计发;20以上及以上的,按60%计发。被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人)称号的职工,按65%发放。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职工,70%发工资。

(2)12个月内累计病假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度疾病救济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总额为基数(超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支付40%;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45%计发;20年及以上的,按50%计发。

(3)被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人)称号的员工,按55%发放。建国前享受革命工作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放。从明年开始,单位将按照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70%的比例适当调整长期病假待遇。

(4)根据实际情况,单位可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增加5%-10%的病假待遇比例。

(五)病假待遇按上述标准计算后,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要补足;如果超过本人正常工作期间的月(日)平均工资收入

答案:《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克扣”或者“无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律标准和特定含义。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理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根据原劳动部第《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号*(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下列降薪行为: (一)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2)合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经济效益下行,工资必须下行(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事假等导致工资相应减少。“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一)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不支付劳动者逾期工资。延长的最长期限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还有的情况是,欠薪无故不发。

13.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11种:(1)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二)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三)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四)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五)法院判决、裁定要求扣缴的赡养费、扶养费;(六)因劳动者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赔偿金;(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8)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关。经济效益下行,工资必须下行(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九)因劳动者事假导致的工资减少;(10)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十一)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时缓发劳动者工资。延长的最长期限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14.企业停工怎么发工资?

答: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的规定,企业因劳动者以外的原因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两种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一种情况,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另一种情况,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特殊人员的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答:特殊人员的工资按以下规定支付:

(1)员工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如果员工仍在原单位工作(如试用期、降职等。)广告之后

(2)学徒、技术工人、大学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毕业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三)新就业退役士兵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保障员工工资支付的知情权是什么?

回答:所谓保障员工对工资支付的知情权,就是保证员工知道自己能拿到多少。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障职工工资支付知情权的原则。工资是企业财务的一部分,有些企业将其视为商业秘密,但与工资支付的知情权并不冲突。员工的工资,包括项目、标准、计算方法,都要企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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