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法律不应该沉默


反就业歧视立法是实现宪法价值的需要。

反就业歧视立法是解决雇主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冲突的需要。

反就业歧视立法是实现法制统一,充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的需要。

6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正式对湖南娄底考生常路(化名)状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诉讼,成为1月17日人事部、卫生部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11月试行)》以来全国首例,让就业歧视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就业歧视是指求职者因一些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而不能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侵犯其平等就业权的现象。就业是民生之本。不同形式的就业歧视使被歧视者的正常就业要求得不到满足,扭曲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解决就业歧视不仅是用人单位道德自律的问题,也是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完善的问题。就目前而言,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该提上日程。

反就业歧视立法是实现宪法价值的需要。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平等是一种宪法价值,直接关系到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就基于民生的就业而言,平等就业权无疑是实现民生的必要条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规定的各种纲领性原则只有渗透到各个部门法中才能实现。反就业歧视立法是为了实现就业领域的平等待遇,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就业歧视立法是解决雇主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冲突的需要。从某种角度看,二者的冲突反映了转型期的特征。市场经济要求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各种优化配置。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有较大的用人自主权,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当这种用人自主权被滥用,求职者无法通过私力辅助实现就业平等时,就需要有相应的、完备的、配套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以平衡在就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求职者。

反就业歧视立法是实现法制统一、充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的需要。就我国目前的反就业歧视立法而言,主要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然而,这些条款大多侧重于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定弱势群体,对近年来出现的年龄歧视、户籍歧视、经历歧视等新的就业歧视涉及不多。同时,不系统的立法现状也对实际操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不可否认,就业歧视涉及方方面面,既有性别、年龄等自然原因,也有地域户籍等制度因素。因此,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这并不否认当前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必要性。即使受到各种相关制度因素的限制,反就业歧视法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有太细致的规定。但至少可以通过《反就业歧视法》,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内涵和外延、违法责任主体、求职者权利救济、就业歧视监督检查机构等。根据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所有相关的行政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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