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还要走多远


这个说法只是我多年hr经验的陈述。不代表HR行业的观点,也不存在劳动仲裁机构难,更不是为不正常的用工方式洗白。取而代之的只是探讨企业经营者面临大量员工流失的严峻形势,思考如何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新的雇佣策略,以维持员工的忠诚度。 众所周知,劳动仲裁机构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政府为处理劳动矛盾、维护劳资双方权益而设立的常设职能部门。这一制度,确切地说,应该是在法制完善之前的一个过渡时期的一种替代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之前,由于我国各项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律尚未完善,再加上少数经营者受原始积累的利益驱使,做出了一些不正常的家政服务员制度和行为,我国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劳资矛盾层出不穷。因此,劳动仲裁机构应运而生。 劳动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不遗余力地向农民工普及劳动法律法规。虽然这个组织在处理劳资矛盾、解决劳资纠纷、监督经营者合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说是功不可没。说劳动仲裁机构是农民工的娘家也不为过。但与此同时,该组织也不自觉地向经营者和农民工传递了一个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不正确信息(仅限于劳动争议方面),即劳动仲裁组织的功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法院程序。在这种信息的潜移默化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劳动者都陷入了这种误区,导致劳动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第一个行动就是寻求劳动仲裁,把正常的法律程序撇在了山的另一边。事实上,劳动争议应当属于我国司法范围内的民事诉讼范畴,应当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进入21世纪,中国的各项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律日趋完善和成熟,劳动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大量农民工背弃了他们所服务的企业,是强化劳动者法律意识的生动案例。面对以上严峻的现实,如果经营者还心存侥幸地玩弄劳动法,或者徘徊在劳动法的灰色地带,那离夕阳就不太远了。因此,经营者也基于企业的未来愿景规划,以《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修改完善企业的用工制度,使企业的用工行为更加人性化,达到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的目的。虽然对于少数企业来说,改进无疑是痛苦而无奈的举措,但为了企业的生存,不得不做,否则就得放弃考场。 那么,在经营者和劳动者,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员工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劳动仲裁到底走了多远? 欢迎HR先生们讨论。我将总结你的见解来充实我的论点。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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