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


国企改制通常涉及职工安置。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国企改制的推进和职工群体的稳定。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日常监管中,我们发现部分国有转让主体设置“职工经济补偿由受让方支付”或“职工安置费用由改制企业承担”作为转让条件。这种类似的做法,看似出于降低国企改制成本的考虑,但从根本上混淆了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关系,也导致了很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改制的纠纷案件。

转移支付责任的隐患

职工经济补偿金可以由受让方还是改制企业支付?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投资者来说,不是可以省下一大笔钱吗?

我们需要冷静地思考这个问题。在通过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进行重组的过程中,国有产权持有人会转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的责任,从而造成职工安置事项不落实、职工合法权益受损等一系列问题。比如,单方要求受让方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是故意逃避国有改制企业产权人应承担的改制成本和社会责任,不公平地增加了受让方的经济支出,不负责任地留下了实际支付的或有风险;如果强制改制企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必然会减少企业的货币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仅会影响改制后企业的持续经营,还会影响改制后企业职工的长远利益。

因此,任何以“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借口,试图推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责任,都是无伤大雅的。只有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产权所有者按照有关规定责任到位、支付到位,才能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主体是谁?

严格来说,应该改制而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并不是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伴随着国企员工的“身份置换”。因此,支付经济补偿的实质是企业国有产权所有者积累的国有资产所承担的改革成本和社会责任。因为劳动合同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体仍然是用人单位,即改制的目标企业,而负责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体应该是改制的实施主体,即改制企业的国有出资人。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企业或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所有者可先行支付,或在收到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后支付。但相关费用不能在转让前从净资产中扣除,也不能强制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向改制企业投资或借款。

企业国有产权所有者及其改制企业未能妥善安置职工或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机构应当终止企业改制。

但是,在大a主辅分离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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