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不是负担,是法定义务


一周来,记者跟随江苏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在全省进行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执法检查。基层论坛上,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论点是:“社会保险增加企业负担”。 在法律的强制下,一些企业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思想没有理顺。一位企业负责人说,现在给一个工人发一半工资几乎是必须的。除了正常工资外,社会保险费在工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也较高。某企业劳动部门科长认为自己单位很少发生工伤,不应该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应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另一家企业负责人说,这个单位男职工多,大龄职工多,育龄妇女不多,但也要交生育保险。企业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是不公平的。 “社会保险增加企业负担”3354的观点正好给了当前社会保险的难点和盲点一个动机解释。根据对南京、淮安、镇江等地的调查,目前该省五大社会保险险种扩面进展较快,但主要存在两类企业应保而拒保的情况。第一,一些非公中小企业,可以逃避国家税费,当然把社会保险费当成企业盈利的巨大障碍。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外国企业。这些企业把社会保险减免作为投资的条件。政府为了降低商家的投资成本,不得不降低门槛。 无论是本土还是外企,社会保险明显脱离了成本意识,被视为正常开支之外的额外负担。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成本内涵,也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各类企业应该已经树立了这样的观念:社会保险和工资一样,是企业运行的法定成本之一,是对员工和社会的法定义务,负担不仅是“法律盲”,也是“经济盲”。 引用《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五条,可以从正面阐述这个观点。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征缴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参加社会保险,就是违法的。 第16条和第17条从法律角度否定了企业的法律义务。参保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财产;缴费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变现资产、处置土地、分配净资产时,社会保险费与职工工资、安置费一样,必须优先偿还。这意味着当一个企业不具备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时,它就失去了基本的生存能力,它的存在除了可能对老板个人有利之外,对社会几乎没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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