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假没取消 剖腹产假延长7天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网络热议。特别是针对有学者称“条例中取消了晚育假”的说法,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虽然产假从90天增加到了14周,但如果晚育假少了,实际休假天数不是减少了吗?

1.有晚育假吗?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以下简称“旧规定”),其中提到了流产、难产的产假和假期,但没有提到晚育假。

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颜路表示,说产假减少是错误的。因为晚育假原本是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延长的。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霞也认为,晚育假不受影响,因为其制定依据不同,并不冲突。以晚育假期为例。法律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获得延长婚假、产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法律授权省级人大或政府根据省情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因此,第13条《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晚育妇女给予30天产假,并规定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只要上位法和相关规定没有废止,根据法律判断国家法律效力优于行政法规,晚育假不受影响。”陈霞说。

不仅如此,很多地方都有专属哺乳假,法律依据来源于母婴保健法。比如《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给予一个月的产假,视同出勤。与晚育假相比,这种假不是法律直接授权的,属于地方创制。但陈霞认为,专属哺乳假与草案的立法精神并不冲突,因此在四川是有效的。

2.热点。产假增加了多少天?

征求意见稿将产假从目前的90天增加到14周。同时难产增加两周产假,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周产假——现行标准两种情况都给15天。

那么,生育孩子的女职工可以休几天产假呢?调整前后有什么区别?卢彦先说,按照老规定,正常产假90天,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纯母乳喂养30天,晚育假30天。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计算,生育一个孩子的正常产假延长8天,难产(剖腹产)假期减少1天,晚育假期不变,也就是说同等情况下最终产假比以前多了7天。

3.生育津贴怎么落实?

按照旧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不得降低”。因为现在的工资结构比较复杂,基本工资的概念很难界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目前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普遍不高。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生育津贴的范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该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颜路认为,这一规定后,女职工的生育基金更加清晰,她甚至可以自己算了。

陈霞介绍,这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征求意见稿对经期禁止劳动的范围做了一定的界定,涉及冷水、低温、高强度体力劳动,但月经期休假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国家层面的立法认可。所以有网友认为,关于“月经假”的问题,应该有个说法。

虽然陈霞是女性,但她不同意将“月经假”合法化。“如果纯粹从女性的角度,当然希望有;但如果假期规定过于宽泛,女职工的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我认为这样的假期不应该普及。”她解释说,“月经期假”可能适合在一线或长期从事体力劳动等特殊岗位的女性员工。如果是坐办公室的行政职位,恐怕不太合适。陈霞还担心,如果“月经假”这一术语被纳入法律,也可能使女性更难找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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