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们一个员工违反单位管理制度,偷了两次公共凳子和家用拖把。经现任领导研究,决定解除与某员工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会员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读者张静)
张静读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某员工两次将公司财物偷回家,明显违反了单位的管理制度。但单位依据上述规定第(二)项解除其未到期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由于目前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因此也存在确定员工的违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问题。如果员工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法律依据;否则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某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要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结合平时的了解和知识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