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诉讼中的必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并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法律规定其申请仲裁的权利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要程序。仲裁前的诉讼案件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没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规定规定的法定行使权利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在于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期限,将失去胜诉的权利。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只要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应立案受理,不应通知驳回或驳回起诉。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法院因未超过诉讼时效而予以受理,并对其实质作出裁决,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就失去了意义,劳动争议仲裁也就没有用了。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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