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结果能反悔吗?


某网络公司编辑王小姐因为公司不给加班费而拒绝加班,得罪了总经理。总经理决定解雇王小姐,理由是她不服从领导。 面对辞退决定,王小姐不服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诉,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与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查明事实后,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公司意识到这个决定是不合适的:公司无权强制员工加班,更无权以员工不加班为由辞退员工。当时王小姐虽然认为公司的辞退决定不合法,但其实她并不想回公司上班,因为她认为公司以后难免会给她“小鞋穿”。基于双方的上述想法,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仲裁调解协议:(1)公司撤销对王小姐的辞退决定;Both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支付王小姐8000元作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离开了仲裁庭。 王小姐回家后,父母责怪她不轻易与公司和解,希望她与公司的官司能打到底。但王小姐心想:她已经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仲裁庭决不能允许她反悔。 王小姐能否反悔调解,要求仲裁庭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调解书只有在仲裁委员会送达当事人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后,并不能说案件就此结束,更不能说调解协议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仲裁庭将制作好的正式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签署调解协议和收到仲裁委员会的正式调解书之前,当事人仍然有权反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本案中,王小姐虽已签署认可调解协议,但在仲裁庭向她送达调解书(本法律文书)前,仍可对其签署的调解协议反悔,有权请求仲裁庭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但是,一旦仲裁庭将调解书送达王小姐,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在那种情况下,王粲小姐只能遵守调解协议,不能反悔。此外,《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有效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仅不能反悔,而且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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