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指南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案范围:本委员会受理省、中央、军队驻穗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 .因辞退、开除、开除职工、辞职和职工自愿辞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案件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4.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齐全; 5.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五)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状,包括: (一)劳动者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申诉人可以直接填写。 起诉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文件; (1)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被告的法人登记原始资料(该资料可在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3.相关证据材料和证据清单的复印件。 对投诉材料不全或者信息不清的仲裁申请,应当责成投诉人补充。 (六)投诉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如果委托权限包括受理、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和解,委托人必须逐一列出。 (7)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处理劳动争议。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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