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加班也要支付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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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老师是一家外资软件设计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一些程序的开发。名义上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作制。但实际上,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整个企业的文化因素,几乎所有的公司员工都会主动加班。这种加班没有书面规定,也没有硬性的领导要求,但往往没有人会按时离开公司,每天加班也就两三个小时。这样的加班公司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对于曾经在国企上班的谢先生来说,这样的加班让他感到很苦恼。坚持了近一年,谢先生觉得实在无法忍受,于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单位补发一年加班费。

公司当即拒绝了谢老师的加班费要求。公司认为,谢先生离职是可以的,但公司不应该承担加班费。原因有二:第一,公司没有要求员工加班,所有员工的加班行为都是自愿的而非公司的安排。第二,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加班要经过领导批准,没有经过领导批准的加班行为不算加班。谢老师对公司的说法提出异议,于是双方发生争执。

回复:

谢老师说的确实很普通。实践中,很多单位确实存在误工现象,但是否所有的误工都应该支付加班费,我们往往有不同的看法。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加班”。换句话说,应该支付什么样的加班费?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非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按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随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外资企业的一些所谓“企业文化”已经被国内企业所吸收和认可。自愿加班等做法往往不会遭到所有员工的反对和抵制。当然,这有社会整体就业形势的影响。但由于非强迫工作的特点,自愿加班不同于单位安排的加班行为,不再需要支付加班费。案例中谢老师所讨论的情况,就属于这种自愿加班。

另外,我们注意到谢老师所在的公司实行了加班审批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案例中描述的加班审批制度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只要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提前向员工公示,就可以作为规章制度执行。因此,企业自愿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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