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道上班遇车祸 “合理路线”惹争议


[案例]

向是江苏泰州一家金属制品厂的员工。他的住处离工厂不到10公里,每天骑摩托车上班。一天晚上,我打电话给同事周,让他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带他去工厂。第二天一早,我骑摩托车绕道去了周家,把周带到了工厂。快到厂门口时,项某的摩托车与迎面驶来的货车相撞,造成项某左小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与厂方就该伤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了争议。厂方认为,项某为带周某上班绕道,比其正常上班路线多走了4公里。他在上班路上受伤,不能算工伤。因为上班路线不是正常的“合理路线”,所以我们不会向某人申报工伤认定和赔偿损失。向认为,自己上班虽然可以走两条路线,但较短的那条路线正在修建,走路不方便,所以一直走出事的那条路。向也认为,周和自己在一个车间里同一个班应该是正常的,带一些同事上班不应该被认为是“合理的路线”。在与厂方理论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向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其伤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向某被认定为工伤。

[评估]

笔者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是正确的。首先,某次伤害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认定为工伤。某日在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迎面而来的汽车发生意外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属于《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和“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情形。所以认定他的伤为工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项某虽有“绕道”上班的行为,但合理。绕道是因为原来的共用道路正在修建,不方便通行。周围的路只比平时的路多4公里,绕道也是应同事要求,符合人类常识。同时也符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合理路线的规定。”

其次,对于一个上班路上带自己的同事来说,也是“为了工作的目的”,“为了工厂的利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工伤的法定范围不能完全列举劳动者的全部职业人身伤害。因此,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秉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将工伤认定和赔偿的天平向受害人倾斜,使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尽可能获得赔偿,也是《条例》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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