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谈“规避法律”


最近围绕企业和《新劳动合同法》,涉及最多的词就是规避法律。我不是法学专家,对法律了解不多,无法从法理学的角度去研究。这里,谈谈一些想法。

法律规定可以规避吗?完全不可避免。

后者,比如今年“半夜鸡叫”的“5.30”,能绕过去吗?除非你有“深喉”,事先已经听到消息,否则能有几个人有这种资源?

立法者可以随意规避法律。

立法机关滞后于法律的批准和公布时间,两者之间的时间差是给予法律客体的一个规避时间。至于法律对象应不应该回避,就不是立法者的事了。市级法律规范对象的自由裁量权。

逃避没有善恶之分。

如果政府宣布明天所有人戒烟,否则将处以重罚。我今晚通宵抽烟,在街上抽还是在家抽,是好是坏?

逃避是出于恶意,甚至是挑战法律的所谓尊严吗?其实没那么严重。

比如北京实行单双号出行的规定。不想坐公交,不想骑自行车,又有足够财富的,可以买两辆车,一辆单双号。我们能说什么呢?法律规定,周一尾数是一,周二尾数是二,以此类推。人家可以卖七辆车,只要每辆车的车牌尾号不一样。除非法律禁止所有车辆上街。

逃避没有善恶之分。

逃避的原因是有逃避的时间。

规避的前提是法律有漏洞。

逃避是基于谨慎的选择。

趋利避害是理性的决定。

规避是以逃避的能力为条件的。

逃避是对法律实施的恐惧。

媒体报道后,突然出现这么多劳动法专家,大声疾呼,振聋发聩,义愤填膺,批评不断。

我实在不敢恭维某些所谓专家的观点。

不知道这些专家早就干了什么?

为什么不做应对研究?

为什么做研究要趁早?

为什么大家都是事后诸葛亮?

为什么只能根据一些媒体的报道做出片面武断的结论?

“秀才误国”“秀才无用”“秀才造反,不过十年”“理论是灰色的”之类的论断,看来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看来,秦始皇埋葬儒家思想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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