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世纪初以来,劳务派遣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一方面,在一些领域,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满足了社会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范,一些用人单位以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目的而诉诸劳务派遣。
在实践中,一些派遣工的权益,如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受到侵害,无法获得与用人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范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动合同的订立、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等。为保障适应社会化分工需要的劳务派遣健康发展,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3354—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3354—对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做出特别规定,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其中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失业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354—鉴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约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标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并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3354—明确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