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劳动合同法》误读 实施条例仍有工作要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近日已完成公众意见征集。目前网上的反馈显示,除了很多支持者的肯定之外,还有一些反对者。

最严厉的指责来自于学术界一些劳动法学者的指责,认为该部实施该法案涉嫌违法,与《劳动合同法》直接冲突,这多少有些令人意外。毕竟,这些学者曾经是劳动就业灵活性和劳资平衡的积极倡导者,而正在征求意见的实施法案恰恰在这些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平衡,具有很强的调解劳动冲突、保护劳动者和安抚雇主的意义。令人惊讶的是,立法者仍然被指责以如此良好的意图实施该法案违反了法律。

然而,如果你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事故可能会变得很自然。就条例草案的实施情况而言,实际情况正如支持者所肯定的那样,确实解决了劳动合同实践中许多令人困惑的具体问题,如对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用工之日止未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处理等。但正如批评者所说,这也是在雇主和雇员之间“走钢丝”。而且,在草案至关重要的第28条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种情形中,有几种情形在法律重申时容易被误解。根据相关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几乎是不可能的。

其实,避免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是《条例》的首要任务,避免对实施条例本身的误读是其标题的应有之义。该法案的实施是不可能的,也不打算修改《劳动合同法》或再次寻求某种“平衡”,因为除非修改《劳动合同法》,否则根据《立法法》,任何关于劳动合同的政府立法都没有“背箭”来再次平衡雇主和雇员的利益。当然,起草相关条例的行政和立法机关明白这一点,并尽力消除误读,这也是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原因。再者,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坚持《劳动合同法》建立的用人机制框架成为当前相关部门最迫切的立法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能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不允许变相突破,甚至以平衡各方利益为名。这是共识,目前相关部门开门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相信通过有关部门公开坦诚的立法和广泛听取意见,正式颁布的实施条例不仅可以消除社会各界对法案个别条款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误解,也可以消除企业界的顾虑,让用人单位依法放心使用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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