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将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恋爱和女员工怀孕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不希望女员工在合同期内怀孕,从经济效益角度可以理解,但从法律角度是不允许的。这不仅违反了《宪法》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也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女职工权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但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

认识到实践中的误区后,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法律特征:

1.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条件。

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则合同无效。客观情况是指合同的解除是自然发生的,不是人为的,不能提前预谋。因此,用人单位约定考核结果达到一定等级(水平)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观因素较高,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想把对劳动者的考核作为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只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也是因为这个原因,用人单位不能将企业并购、外包等主观制造的重大变化规定为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协议的终止不同于协议的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则,虽然合同解除权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志消灭合同关系的权利,两者在性质上都是形成权,但两者在理论上存在诸多差异:一是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只是使合同关系在将来消失,而不具有溯及力,所以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但是,合同的解除具有破坏过去合同关系的效力,具有溯及力,所以会产生将已履行的合同恢复原状的效力。其次,适用条件不同。合同的解除既适用于一方违约,也适用于不违约;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如下: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劳动者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又如劳动者因私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员工因自身原因丧失部分专业资格。从事餐饮的用人单位所在行业有特殊禁忌的,约定劳动者患有慢性传染病作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再比如,如果劳动者的工作职能是驾驶,用人单位会规定劳动者的驾驶证被吊销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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