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有法律效力吗?


去年,我在王承包的工地上做瓦工。去年年底,我在工地干活的时候,不小心从高处摔了下来。工友送我去医院治疗,医院诊断肋骨骨折。在我治疗期间,包工头王来找我,替我垫付了当时的医药费,并催我跟他签了一份私了协议,约定他给我两万块钱。我不会再因为我的堕落去找他,以后的一切后果都由我来承担。

我以为两万块钱够我治疗了,后来恢复的不好,又住院了。医生告诉我,我还是终身残疾。我希望王粲能给我更多的补偿。

请问我们的私下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读者:陈远)

陈远:

至于员工在受伤后医疗期间的“私下”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可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达成的不公平的“私下”协议,或者单方保证伤者对用人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并将其规定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还强调,不具备就业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就业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标准;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强调,“工伤无责任”的约定“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你与王之间的“和解”以及你的承诺,虽然不是员工之前的约定,而是事故发生后医疗期间的约定,实际上是免除王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你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不能和王协商,你可以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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