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违法成本究竟有多高


据《重庆商报》报道,著名劳动关系专家、《劳动合同法》起草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24日在重庆开讲。在讲座的问答环节,一家企业的老板厚颜无耻地问常凯,“你能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继续雇佣工人吗,违法成本有多高?”这种问题让常凯既无奈又难过。

一句“违法成本有多高”引发了一场咄咄逼人的物质大讨论,网上关于老板“不择手段”、“心狠手辣”、“以假乱真赚钱”的指责如雨后春笋。从报道原文中,也可以看出记者们明显的爱恨情仇。老板的问题被形容为“自吹自擂”,专家对此感到“无奈和悲哀”。“违法不贵,不如违法”的道德取向实在令人厌恶,其法治意识淡薄。但是,如果换个角度看,就不会这么简单了。别忘了,问题出现在专家说教的课堂上。教室是什么?教室是讨论问题和回答问题的地方。课堂是一个不懂就问问题,有意见就说出来的地方。可以肯定地说,如果课堂上所有奇怪的或离经叛道的问题都被消除了,就永远不会有如此辉煌的人类文明。根据知识传播的一般规律,一个人只有从正反两个方面去理解问题,才能充分理解问题。那么,听完《劳动合同法》的专家正面讲座,老板从反面提出“违法成本有多高”的问题,难道不是有助于在场的所有听众更好地把握新法精神吗?

其实,即使会上没有人提出这个“夸夸其谈”的问题,聪明的讲师也可以安排一个“托儿”从这个角度提问。1918年,钱以“王京选”为笔名在《新青年》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文学革命之反响》的文章。罗志新文化运动指责人们“抛弃祖先”。刘半农写了《复王敬轩书》几千字,把王京选批评得体无完肤。事实上,钱和刘故意“唱双簧”,以引起社会的关注。这有力地推动了新文化运动的深入发展。可见,“自问自答”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

那么,违法成本有多高?明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毫无疑问,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法》比现在的《劳动法》更加细致。该法第七章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五条,大部分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法律责任,其中只有一条半是针对劳动者的:第九十条是“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算一条;第八十六条是“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算半条。新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做出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违法,通常会承担三种法律后果:最轻的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较重的是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并受到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是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很少,只有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行为,山西黑砖窑事件可以作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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