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试用期后再补交社保吗?


很多公司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都会安排试用期,试用期内会出现很多问题。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一些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做了一些巧妙的安排,但是因为不熟悉劳动法,得不偿失。 现在很多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都会对员工说:试用期我们不交社保,等你试用期过了我们帮你交。实践中,由于员工处于求职状态,通常无法对社会保险这种相对次要的问题提出异议。因此,企业不会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试用期过后继续工作,那没问题。既然补充了社会保险,就不会有什么争议。如果企业在试用期内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往往会问:这几个月的试用期我是不是没有社保了?然后发生劳动纠纷。 实际上,这是一些企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误解的结果。专家提醒:社会保险是国家为职工生活和医疗保障而实施的强制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不允许双方自由协商。所以,要不要交社会保险,怎么交,都不是劳资双方可以互相商量的事情。企业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就是违法的,协议双方仍应遵循法律法规。 1994年第72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文中的‘社会保险型’是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需要为此建立基金。”从《说明》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国就开始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能有的HR会问:是啊,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试用期的员工还没签(正式)合同,所以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为什么他们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实这也是HR们容易误解的另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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