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职工“涨工资”的示范价值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每年就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方式和职工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协调,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附件。”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加、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等四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可以协商要求增加工资。”这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最近批准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条款。江苏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职工涨工资提供法律保障,无疑具有示范价值和推广功能。 说到员工的工资,当然不能忽视企业的欠薪。虽然清理企业欠薪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但随着法制的完善、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工会职能的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化,欠薪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史上的过去式。 人们在关注“欠薪”问题的同时,不能忽视的是,在一些地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十几年不变,缺乏应有的增长,甚至缺乏这种“工资”制度的建设。这也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一种表现,抑制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部分地区用工荒。事实上,员工的工资已经十年不长了,甚至出现了负增长。不是经济没发展,企业停滞,老板亏本做生意。相反,很多企业只是依靠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大赚一笔,做大做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12年来珠三角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长68元,但十多年来不断的低工资却成为珠三角吸引外资的最大筹码。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缺乏现代企业的公民观念,缺乏社会责任感,甚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使命意识。他们不知道,员工工资和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是实现双赢的必然选择。这样的企业发展战略无疑是一种短期行为。 问题是,目前我们对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短期行为,还缺乏相应的法律刚性约束。专家分析,在此前的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劳动报酬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大多规定为“征求意见”和“协商”。这次江苏省通过地方立法,给了员工一个要求涨工资、协商的“启动程序”。而且《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每年增加工资的,应当增加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这就做了一个制度设计,保证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能够普遍获得“工资增长”,从而分享企业发展的收益。《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事项时,应当事先与职工平等协商。”“应当事先平等协商”等字样首次明确赋予员工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共同决定的权利,这是一个突破。 当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以集体合同为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等等。我认为,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地区,我们不能只关注企业的“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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