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不能违背“国法”


问:去年7月,我被一家外国公司录用了。我的工作是平面设计。有一天,我下班后,部门经理让我做一些与岗位无关的工作。刚来的时候想服从。但是后来过了几天,我发现同事和我一样,下班后经常被安排做一些和工作无关的事情,没有加班费;我们与公司联手,公司回复称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因工作需要,部门经理有权安排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后从事不超过1小时的其他工作,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我们不满意,但我们不愿意接受这份工作。我们做什么呢 答:贵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这一规定是非法无效的。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虽然我国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也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修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必须废止。 我国《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至少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综上所述,贵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公司一意孤行,您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诉,要求部门修改或废止公司《员工手册》中的部分条款,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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