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济裁员”与法定“经济性裁员”


今年某运输公司股东变更后,领导班子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裁员。包括李在内的五名员工被列为裁员对象。7月29日,公司贴出公告,宣布因经济效益原因,公司决定经济性裁员。李等5名员工于8月1日停工,停发工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李等5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裁员决定。 评论:我们经常听说所谓的经济性裁员,那么“经济性裁员”是合法的“经济性裁员”吗? 本案是企业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因为建筑公司不具备法定的裁员条件,所以通过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败诉是理所当然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动部第1994447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了企业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裁员的必要条件是:一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其他情况,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所以用人单位却说是因为经济困难,利润下滑,不能作为企业裁员的理由。 同时,企业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也应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你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裁员,合法有效。 所以“经济性裁员”并不等同于“经济性裁员”。 注:此观点仅供参考,不做其他用途。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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