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禁止同事恋爱的“爱情合同”违法


本报讯在广州某外资银行工作的胡小姐,因违反公司禁止同事谈恋爱的“恋爱契约”,不得不辞去月收入6000多元的体面工作,离开公司。 据悉,在广州等沿海开放城市,因违反所谓“爱情契约”而离职的此类案例并不少见。近年来,随着职业女性数量的迅速增加,同事和恋人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普遍。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企业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往往会要求员工签订一份不允许与同事谈恋爱或结婚的“合同”,以此来约束自己不合时宜的“恋情”。在这种高压政策下,很多恋人要么为了爱情牺牲事业,要么为了事业放弃爱情。 那么,公司真的有权利限制员工的伴侣吗?在我国,婚姻自主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恋爱、结婚或离婚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婚姻爱情自由不仅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03条还规定:公民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因此,公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或结婚,与谁恋爱或结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或干涉。上述公司、企业利用所谓的“恋爱合同”,擅自限制员工的恋爱、婚姻伴侣,以解雇相威胁的方式,迫使员工放弃婚恋自由,不仅在明显不公,也违背了我国法律。 但很多企业面对指责振振有词:我们与员工签订的“恋爱合同”是作为企业的劳动纪律写入劳动合同的,受法律保护。况且,员工可以自主选择留与不留,公司也没有强制力,不可能干涉员工的婚恋自由。 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既要遵守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又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违反我国法律的“恋爱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公司以此合同辞退员工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企业解除合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处于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巨大的就业压力往往使得在职人员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呵护这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无疑,这也为企业类似的违法要求提供了生存土壤。因此,如何完善市场经济下的劳动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成为解决劳动力市场混乱局面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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