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得不走 走了没用?


“劳动仲裁结束后,我还要去法院打官司!”在省人大组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执法检查中,有关部门和检查组部分成员指出,由于劳动仲裁不具有终局裁决权,仲裁裁决不能直接执行,使劳动仲裁面临“裁决无力,只能过渡性”的尴尬。

很多劳动者反映,由于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成为实际争议发生后他们不得不走的程序。但是劳动仲裁的结果往往不能让双方满意。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会按照法律规定进入诉讼阶段,使得劳动仲裁的意义并不明显。

因此,发生纠纷后,劳资双方往往只把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过渡程序。他们指出,这种想法与设立劳动仲裁的初衷格格不入。

对此,检查组部分成员建议,法律应赋予劳动仲裁更大的决定权,使仲裁成为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手段。珠海中院相关负责人提出,可以在立法上赋予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权力,法院只是在执行阶段加强对仲裁裁决合法性的审查。这种制度设计既能保证劳动仲裁的合法性,又能尽快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维护良好的就业环境,同时还能减轻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压力,降低劳动者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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