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缘何调解成奢望


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最基本的方式之一。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具有方便、及时、低成本等优势的调解应该更有用武之地。然而,来自北京的一项调查显示,尽管79.4%的被调查劳动者愿意首先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但劳动争议调解在组织、机制建设和调解效果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其中,41.9%的被调查劳动者认为调解员能力水平低影响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的现状是喜忧参半。 前不久,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工会理论研究所对北京市8个区(县)工会、7个集团公司工会和3个基层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发现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良莠不齐。 可喜的是,劳动争议调解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广领域的组织网络。国有控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率高;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区(街道)工会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此同时,劳动争议调解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工会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建立工作制度,对调解制度进行大胆探索和机制创新,增强劳动争议调解的有效性。 但是,劳动争议调解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问题依然突出。在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形式上,在街道和乡镇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是对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但该机制的创新存在名称、成员不一致等问题。由于这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关系认定和责任划分上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难免造成混乱。 更有甚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呈现萎缩趋势。据人大统计,近两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逐年减少,组建率只有10%多一点。而且,相当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它是企业劳动争议发生的场所,强化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功能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事实上,相当多的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没有使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很多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仍然不满意工会做的解释和引导工作,往往直接去申请仲裁,绕过调解。关键是要让工会在调解中真正代表员工。 那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效率低下的原因是什么? 现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中的虚假制度现象被有关专家指出是主要原因。据了解,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建立的,颁布后得到继承和确认。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在修订后的《劳动法》明确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地位后,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生活中的“第三方”地位和作用导致职工产生疑虑,极大地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促使职工不经调解直接去仲裁。 同时,有关方面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重视不够,特别是许多企业调解员兼职,一些单位行政部门过多干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都影响了调解作用的发挥。北京市的相关数据显示,全市18个区(县)的劳动争议调解员中,只有16.1%的调解成员具有法学大专以上学历,87.1%为兼职调解员。41%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没有落实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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