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谨防“试用期”六大陷阱


日前,在南京金陵图书馆举办的劳动保障讲座上,江苏威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和提醒广大就业人员,谨防“试用期”六大陷阱。 第一,试用期太长。试用期不能长也不能短。《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至1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用人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但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在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之外的,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要求劳动者承担试用期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三,只需订立试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只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员工就相当于正式员工。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应该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辞退理由,员工也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是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应得的利益。 6.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有两种情况,一是试用期内;二是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一般来说,很少有公司能做到第二点,因为很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条件很简单,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向仲裁机构申请,一般都能胜诉。 最后,郑律师提醒员工,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违约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用人单位会为员工出资提供培训;或者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类似的房子、车子等特殊待遇。否则没有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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