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部门:规定“同事不许结婚”违法


今天,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部分企业的员工。就职 某知名通信公司的郭于华(化名)一点也不意外:“这很常见,很多单位都有类似的规定。”郭于华说,当他申请这份工作时,招聘人员没有告诉他公司有这样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不久,人力资源部找他谈过一次,明确告诉他:“公司不允许员工谈恋爱或结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司只能保留一个。”公司提出的理由很简单:“夫妻员工不方便管理,容易影响工作效率。”郭于华和他的同事认为这种解释很牵强,是一种强行干涉员工私生活的行为。“但是,大家只能选择遵守公司规定。”郭于华说,“公司圈子小,机会少。为什么要因为这个和公司发生纠纷?” 现实生活中,单位制定的“同事之间不准结婚”等违规规定很多。比如有些单位和员工约定“3年内不准生孩子”,这也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北京长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守全表示,结婚生子完全是个人行为。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和谁结婚,什么时候怀孕,完全是个人自由,应该由个人自由选择和支配。《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生育权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规定,女性求职者在雇佣年限内生育子女或与同事结婚都是违法的。因此,这种协议是无效的。朱守权说,企业可以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但必须合法,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记者也采访了北京劳动监察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企业的这些规定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企业根据自身内部规定与已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向监察部门举报;而企业,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索要应得的赔偿。但如果是口头规定,取证难度较大,录音证据的认定条件也不完善,所以原则上以书证、物证为主。(记者李莉) “单位里的同事不允许结婚。如果他们结婚了,必须有一方辞职,辞职没有任何补偿。”前几天,南京某企业出台了这样一个内部规定。据南京某媒体报道,这一规定让一些准备结婚的员工措手不及。考虑到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他们别无选择,只能推迟婚期。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人员表示,只要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有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与此类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门无权干涉。 最近,哈尔滨的一些中小学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很多女老师都是高高兴兴的拉着老公离婚,有的三口之家离婚后还要大吃一顿庆祝(10月27日《生活报》)。南京新港开发区某电子公司发布内部规定“单位同事不准结婚,已经结婚的其中一人必须辞职”,在员工中“炸开了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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