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60日期限何时算起


问:我是浏阳一家企业的员工。一年前,我在工作中受伤,住进了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我是去年10月才被评定为6级伤残的。但单位现任负责人不愿意承担医药费。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单位却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60天的时效。请问工伤伤残的限额是怎么确定的? 答: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这里所说的60日,并不是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书面裁决。或者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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