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开除处分


目前,许多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滥用辞退、开除、开除三个不同的法律术语,混淆了三者的概念,从而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辞退,我想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同仁探讨。 1.什么是辞退?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处罚,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经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的职工,依法给予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最高行政处分。事实上,企业通常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吸取教训,治病救人”的原则。只要他们的错误不是很严重,愿意改正,不会马上开除,但可以先给他们留党察看,观察后效。 第二,解雇的条件 1.因违法犯罪被判刑(包括监外执行,不包括缓刑)的员工可能被辞退。原劳动人事部第《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号*(劳人劳〔1983〕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被判刑的,可以开除。依照刑法被管制、缓刑的,一般不得开除。”《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同时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上其他失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后可以就业。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由原企业安置。” 2.试用期内或试用期后表现不好的,可予以辞退。根据政发[1983]195号第29条规定,试用期内表现不好的,可以辞退。 3.记两次以上记过,违纪构成行政处分的,可予以辞退。 三。解雇程序 1、查明员工违纪事实,并取证。这是辞退员工的首要条件。只有在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才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辞退员工。 2.辞退必须由厂长(经理)提出。 3.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设主席团可以召集职工代表负责人和有关职工代表出席会议,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否决厂长(经理)的提案,有表决权的参加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能罢免。 4.辞退决定必须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的意见,允许被处分者申辩。《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诉有利于进一步明辨是非,杜绝和避免错误,也是防止企业行政滥用权力和打击报复的有效措施。因此,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时,必须允许我为自己辩护。 5.辞退决定作出后,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6.辞退的期限。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自确认员工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月。由于部分案件情况复杂,五个月内不能完成审批的,可以报请上级机关批准,辞退审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上级机关的指示必须有书面依据。这里的“员工错误被确认的日期”是指企业的某些程序被正式认可的时间。审批辞退员工的时间从此时起计算。违反上述规定和时限的辞退无效。 四。依法服务 这是最关键的法律程序。送达通常指这样的法律行为 辞退、开除、开除,都是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纪、犯有严重错误的员工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但三者之间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 1.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辞退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企业对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手段。需要指出的是,被辞退员工所犯的错误不足以构成辞退,必须教育或处罚无效。辞退也不是行政处分。根据《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问题的复函》第十八条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辞退。”辞退是企业对犯错员工给予的最严厉的行政处分。辞退条件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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