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有别


周女士从一家国企离职后,在上海一家商场做了6年多的店员。合同年年签,7月底到期。前几天商场经理通知我合同不续签了。周女士想到自己在商场干了这么多年。经理说不录用她就不录用她。至少她应该给一些经济补偿。店长拒绝赔偿。周女士听朋友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商场不同意付款。我该怎么办? 告诉南女士,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结果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周女士经济困难,只能要求单位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的终止往往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止,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则不同。一般来说,员工可以预见合同的终止。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具体日期不确定,毕竟条件一旦满足,终止效力立即发生。因此,《劳动法》并未将解除劳动合同视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但是,并不是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即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此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与本条例相应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能与解除条件重合,否则此约定无效,当事人仍可按解除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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