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简短的 1995年3月27日,申诉人姜以用人单位劳动条件差、工资待遇低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告拒不同意,要求姜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姜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 调查过程 经查明,1994年10月27日,姜某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姜某)每日工作14小时,小时工资1.0元;工作期间,乙方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由乙方负责,公司不承担责任;本合同期限为五年,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月。另外,姜是临时合同工,正式合同工每天10小时,时薪1.4元。公司加班从不征求工人意见,公司也没有组建工会组织。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和劳动保险待遇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劳动法律制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条“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获得帮助和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也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保险条例》行政法规关于工伤、非工伤、因病保险待遇等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认定无效,自订立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工人姜不受合同限制。相反,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每小时支付1.4元并计算加班工资。 调查结果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补工资和加班费3360元; 3.被告请求驳回诉讼。 经验教训 用人单位应当明白,无论劳动合同中写了什么条款,都是有效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有休息和保险福利的权利,这是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双方协议改变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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