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资扣除发生的劳资争议


一家鞋厂的凉鞋滞销,原因是准备不充分,市场失灵,对当前趋势估计错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工厂已经停发奖金两个月了,工资的发放也成了问题。厂长张某决定用滞销凉鞋代替工资。为了照顾员工的情绪,工厂在计算凉鞋价格时采取了成本价打九折的做法,即员工收到的凉鞋实际价值是其工资的110%。这家工厂的工人对以鞋为工资的做法极为不满,于是与工厂交涉。厂长说,企业有权决定如何发工资。企业面临困难,员工要分担,员工收到的鞋子总价值比工资高10%。工厂已经向他们做出了让步。李等20名员工拒绝接收凉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鞋厂支付工资。 仲裁庭经调查后认为,某制鞋厂因产品滞销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属实。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延期支付工资,而不是以实物代替工资。实际上造成了拖欠员工工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此,决定如下: (1)鞋厂按标准补发职工货币工资; (2)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处理这一劳动争议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劳动者工资权和用人单位工资自主权的内涵,充分认识我国工资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劳动者的工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 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与其劳动报酬义务相对应的工资权利。工资权包括四个组成部分:(1)获得工资的权利。(2)工资优势。(3)工资保障权。(4)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 与劳动者的工资权利相对应的是,企业因为劳动者向其提供了劳动,就必须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同主体享有不同程度的工资分配自主权。本案中的鞋厂作为企业,在工资分配上确实享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但用人单位在行使工资分配自主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自主权必须是“依法自主权”,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其次,自主权不是指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工资分配,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者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后才能生效。本案中,鞋厂以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为由以实物替代工资的行为,是基于对“自主权”范围的错误理解,将“自主权”绝对化,忽视了劳动者的工资权利。 第二,工资保障制度。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权利,限制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劳动法》规定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基本内容: (1)保障最低工资。(2)保证工资支付。(3)保证工资的落实。 本案中,某鞋厂的行为违反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关于工资和制服保护的规定。 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有两种制服形式:一是货币支付,二是实物制服。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制服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不得用实物、有价证券代替货币。 本案中,鞋厂以用人单位工资自主权为借口,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统一发放工资,而是以厂内滞销产品代替货币发放工资,超出了其工资自主权的法定范围,因此侵犯了劳动者的工资权利,事实上造成了工资拖欠。如果计算机受到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的影响,可以延迟工人种子的统一,但前提是必须征得本单位工会的同意,延迟时间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否则仍属无故拖欠。本案中,鞋厂虽然确实资金周转困难,但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拖延支付的方式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而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实物代替工资的行为符合无理拖欠的要求。 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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