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来规避经济补偿金可以吗?


童女士在一家日资企业工作了8个月,同时入职的其他员工在工作中早已能独当一面,而她自己的工作却不能胜任。她很焦虑,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辅导业务,但收效甚微。公司领导认为童女士虽然工作笨,但工作态度认真,决定给她一个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她脱产3个月参加技术培训。 童女士真是令人失望。经过三个月的技术培训,她回到公司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领导对她彻底失望,30天后做出了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经理,公司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现在怎么能终止呢?”显然,童女士不想离开公司。 “是的,我们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期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解除,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解除条件。只要出现这些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总经理边说边找出了童女士的劳动合同。“你看,你们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乙方(指童女士)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甲方(指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就算公司按照这个规定可以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童女士问。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终止。根据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根据我们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你现在是解除合同,所以公司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这样解除合同可以不赔偿吗?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和童女士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表面上看符合上述规定。 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也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的终止条件作为终止条件,以免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本案中,我公司与童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约定“乙方(指童女士)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甲方(指公司)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是公司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一约定无效。
查看更多:
  • 职场法规须知
  •  
  • 职场
  • 更多栏目最新
    违反法规放弃权力的承诺书无效
    违反法规放弃权力的承诺书无
    小林是一名大学生,去年从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经过艰苦的求
    额外经济补偿金应当何时支付
    额外经济补偿金应当何时支付
    当前,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以一些“莫须
    劳动仲裁期限,法院从宽把握
    劳动仲裁期限,法院从宽把握
    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劳动法》规定,主张权利
    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模式与理事会受托模式
    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模式与理事
    建立一套功能完善、运行稳定、效率高的企业年金运营体系
    遭遇工伤私了协议难了法定责任
    遭遇工伤私了协议难了法定责
    情况孙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单位没有为他申报工伤,只是私下与
    农民工,知法才能维权
    农民工,知法才能维权
    不久前,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公布。条例规定,中华人民

    推荐网购省20%-90%神器免费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