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试用期合同?


即使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也不一定有效,还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是因为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基础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试用期自然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失去存在的基础。因此,我国法律中不存在“试用期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里表达了两层意思。第一,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可选部分,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第二,约定试用期的,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已被《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取代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明确表达了这一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试用期的约定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基础。”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又约定了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如何确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在聘任书、录用通知书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则这一约定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试用期的约定视为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二是因为试用期不成立,所以试用期工资协议不成立。仅约定试用期工资的,该工资视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还约定了录用后工资的,录用后工资视为劳动报酬,试用期工资约定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支付相当于正式工资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承诺员工转正后会涨工资,但任何文件都没有具体约定,也没有具体数字,那么试用期的工资就视为劳动报酬。 比如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在录用通知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每月30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5000元”。本案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三个月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还应在所谓的“试用期”内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5000元。但如果录用通知中没有最后一句话,也没有其他文件规定转正后的工资待遇,那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就是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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