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合同保护自己权益:试用期跳槽有报酬


前不久,经他人介绍,李小姐在广州某外资公司A工作了一个多月,现已跳槽到另一家外资公司b,当时A公司与李小姐口头约定了报酬标准,并未签订任何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李小姐提出辞职时,A公司主管一再挽留。后来看到李老师态度坚决,主管声称我对李老师很好,李老师的表现让他很生气。故未将原奖励1000元支付给李小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小姐将A公司与自己的劳动争议提交劳动监察机关。A公司的一位主管解释说,不支付李小姐报酬有两个原因:1。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内辞职的,不支付报酬;2.李小姐跳槽的B公司是A公司的竞争对手,威胁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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