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岗一日企业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位外国投资者在北京投资了一家软件公司,引进了一批国外先进设备,包括两台专门用于动画制作的电脑。软件公司开业后,招聘了李某、齐某两名电脑动画设计师,并与其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电脑动画设计师,月薪8000元。 李和齐上班的第一天,总经理给他们每人发了一台电脑。两人正坐在电脑桌前准备开始工作,邹却发现分配给他的电脑因缺少元器件和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总经理得知此事后,对国外的设备出口商非常不满,一怒之下,把坏电脑退给了设备出口商。那天下午4点,总经理对齐说:“你看,公司就剩一台动漫电脑了。所以,你和李现在只要留下一个人就够了。因为分配给你的电脑坏了,已经退给出口商了,公司只好让你走,留下李。” “不过,我昨天刚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你今天就放我走了。这算不算公司违约?”齐问道。“这不是违约,因为今天是你第一天上班。事实上,劳动合同并没有真正开始履行。所以,现在放你走,也没有违约。不过,如果你真的不想走,公司也可以考虑给你安排一些其他的工作,但是你不能做电脑动画设计。” “我不想做别的,因为我是来你们公司做电脑动画设计的。除此之外,我什么也做不了。” “公司无能为力。请你现在离开公司,到别处另谋高就。” “我不能就这么白去,就算去了。公司总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吧?” “这是敲诈。才工作一天,凭什么要经济补偿?” 那么——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在这个案例中,软件公司从国外购买了两台动画电脑,因此聘请了两名动画设计师。没想到,其中一台电脑坏了,退回给了出口商。这样公司就只剩下一台电脑,只需要一个动画设计师就够了。公司决定留用李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齐不能从事电脑动画设计工作。后来公司提出给齐另安排工作,被齐拒绝,可见双方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根据上述条款《劳动法》,软件公司可以与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情况,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齐某只在软件公司工作了一天,但根据上述规定,软件公司与齐某解除劳动合同时,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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