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方式,使职工工资收入合理适度增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裁或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性收入。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根据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应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参照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由董事会或企业集体协商确定。 第六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或者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薪酬收入管理办法。 第七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没有由企业支付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收入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薪酬和薪酬收入管理办法。 第八条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参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第九条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者根据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和标准、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回报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与中方企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与其所挣工资的差额,用于补充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中国方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在企业担任实际职务,不得在企业领取工资收入。 中国方正副董事长、董事由中方投资单位按照国家经贸委(SETC) 《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监督和奖惩。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总额和平均工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工资收入应报中方投资单位、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应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薪金所得管理办法的,应当按照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如实记录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情况。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劳动工资统计机构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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