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已满,单位却要单方面与我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


问:我和一家公司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的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间,我犯了一些小错误,但对我的工作没有太大影响。但公司在试用期满前通知我,鉴于我工作中经常出错,需要进一步考察,公司决定延长试用期三个月。我也没说什么,因为我急着找一份稳定的工作。然而,出乎我意料的是,半年试用期满一个月后,这家公司做出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因是我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这个无情的决定对我打击很大。现在不知道该怎么面对。你能给我一些建议吗? 答:该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但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在公司劳动合同规定的3个月试用期内,公司并没有提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因为你在工作中犯了错误,做出了延长3个月试用期的决定。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未经你同意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 虽然你在工作中犯了错误,但公司并没有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衡量这种错误是否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也根本没有表示要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因此,三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无权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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