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承受就业歧视之重 专家呼吁亟待执法监督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就业歧视。”但是,除去学历、能力、素质等后天因素,是否所有求职者在竞争中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就业市场上的所有求职者都处于公平的择优机制中吗?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于就业市场,而且“形式多样”,有些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对于就业歧视这一新现象,记者咨询了相关专家的意见。 年龄:就业歧视中的“老而不同” 在北京今年2月举行的一场专场招聘会上,记者看到,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岗位招聘条件上写着“男性优先”,或者只是“男性”二字。这些单位青睐男性的原因大多是为了调整单位内的性别比例,只有少数岗位确实不适合女性,比如野外工作、长期出差等。一家公司的招聘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男性优先”,但如果有“特别优秀的女性”,也会考虑录用。 对于如此大规模的性别歧视,招聘现场至少有一半的女性似乎已经习惯并接受了3360“我们能怎么办?” 另一种常见的歧视是年龄歧视。在北京,大多数中年失业女性都被年轻的竞争对手抢走了工作机会。一位在国有钟表店做了20年业务员的大姐告诉记者,她下岗后,街道给她介绍了一家很有名的民营钟表店。对方以年龄太大为由拒绝了她三次,最后答应试用三个月。在这三个月里,她的销售业绩比其他年轻店员都要好。 花样翻新3360“健康歧视”浮出水面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就业歧视。”然而,除了这四个因素,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就业歧视,如3360身体/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甚至申请者的血型和姓名都可以成为被拒的理由。 近年来最有争议的话题是身体/健康歧视。一些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仅仅因为员工体检结果中某一项指标不达标,就将员工拒之门外,让很多符合条件的员工失去了更多的工作机会。 此外,身高、体型、外貌、视力等先天身体条件也越来越频繁地成为就业参考因素。前不久湖南公务员体检中“女性乳房匀称”的规定被取消,让人不禁怀疑:的规定曾经存在过! 反就业歧视的执法和监督是关键。 对于日益普遍的就业歧视,学者们的观点和看法基本一致。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加强执法和政府监管。 专门从事妇女研究和工作社会学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童欣教授认为,新的就业歧视现象与就业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无关,两者不能挂钩。“据我所知,中国还没有起诉性别歧视的案例,因为这太普遍了!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靠劳动者个人,政府应该介入。”童教授表示,应增加《宪法》、《劳动法》和《妇女保障法》中反就业歧视条款的可操作性,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扭转部分用人单位无良、劳动者默许和接受歧视的局面。 从法律角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郑尚元博士表示,反就业歧视应以现有法律为基础,完善司法和执法渠道。“国外一般没有反对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也可以继续完善《劳动法》,或者在《促进就业法》出台时写入相关条款。但最重要的是加强执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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