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结束,进行考核?


今年春节刚过,范晓就忙着给自己找工作。这一天,报纸上的一则招聘广告引起了他的注意:“一家纺织机械修理公司想招聘一名车工。具体聘用条件如下:(1)男性,30岁以下。Have本市城镇户口。(3)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看到这里,范晓心想:我符合这家公司的招聘条件,为什么不试着去应聘呢? 第二天,范晓来到这家纺织机械修理公司,与公司的人事经理进行了面谈。听了范晓的自我介绍后,人事经理也觉得范晓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于是当即决定录用他。 一周后,范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2月12日至5月11日)。签订合同后,范晓立即开始工作。 在试用期内,范晓对工作非常热情,工作认真努力。由于技术水平有限,他暂时不能做一些复杂的工作。因为这个原因,范晓暗暗担心。 两个月后,车间主任开始对范晓的技术水平感到不满意。 5月11日,范晓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他今天早上一上班,车间主任就对范晓说:“今天,公司要考核你的技术水平。现在给你一张图纸,是专门用来考三级车工的。如果你能按照图纸上的技术要求加工出合格的零件,说明你具有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否则说明你达不到三级车工的水平。”说完,车间主任把图纸递给了范。 范检查图纸,工作了4个小时,终于加工完了零件。他忐忑不安地把零件交给了车间主任。车间主任把零件交给公司的技术考核小组(由几名工程师、技术员和检验员组成)。 5月12日,技术评估小组对范晓加工的零件进行了评估,发现范晓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范晓的技术水平达不到三级。 5月13日,公司作出决定:由于范晓不具备三级车工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录用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范晓对这个决定不满意。他认为,如果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应该在试用期内(即5月11日前)做出决定。现试用期已满(5月13日),公司无权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这个决定是违法的。 公司可以以范晓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吗? [分析]: 范晓与公司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仍有权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为其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来看看发展的过程:公司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对范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试用期满后第二天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由此可见,虽然公司在试用期内进行了考核,但在试用期满后确实得出了范晓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这说明范晓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内,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此时公司不能以范晓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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