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争议部分难点问题应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以《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对处理工伤争议的七个疑难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认定和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确定其申诉时效时,不能将职工受伤之日认定为争议之日,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争议之日。 (2)目前处理工伤纠纷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收录于本书)。总文件是1964年前后公布的,之所以能作为政策依据,是由于其历史原因。 (3)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办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应当委托劳动部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先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当事人仍然是争议双方。 (4)因伤残鉴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先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对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支付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工伤待遇支付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工伤亡(包括随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即使劳动者本人负有一定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但犯罪和自杀不在此列。职工工伤认定不影响企业对违反规定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8)驾驶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无责任或者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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