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请给合法的理由!


杜老师在一家网络公司做市场总监。在今年4月的一次员工招聘中,他和一个副总发生了争执。副总立马觉得很丢脸,于是和公司决策层商量把杜老师的职位降为总监助理,营销总监另聘他人。同时还制定了劳动合同的附件,其中写明:“经公司多次评估,部门经理反复讨论,一致认为杜某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决定对其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如下变更:1。从以前的营销总监变成助理总监;2.工资由原来的二级降为四级;3.工作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公司要求杜先生签字,杜先生拒绝。 杜老师认为,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其职务为营销总监,公司副总发表个人恩怨,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违法的。他问艾奥瓦,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华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难看出,公司根据自身的客观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正常的,但必须经过法律程序。 1.在公司有权降职员工的前提下,给予被降职员工合法充分的理由; 2.在公司有权降职员工的前提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根据杜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市场总监一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了杜先生的工作岗位,公司在行使经营权、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同时,实际上已经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公司的做法自然不能与合同条款相冲突。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的附件,看起来公司的决定非常合理,但是这个附件对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因为是合同一方的单方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只能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其次,附件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不应溯及既往。毫无疑问,企业享有用人自主权,但必须在合法、契约的前提下进行,以免被起诉。所以,一旦你被无理降职、降职或处分,你可以理直气壮地对老板说:“请先给我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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