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试用期陷阱


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者在试用期等环节的权益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相当多的劳动诉讼发生在试用期内,但非正规劳动者由于处于试用期,不敢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其实对于用人单位精心设置的试用期陷阱,劳动者只要认真学习劳动法,就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有几种陷阱:先试用,不要签劳动合同。 某酒店春节前招了近10个员工,老板一开始就说:试用期表现好就签合同。大家加班到大年初八,都被酒店以不合格为由“开除”了。没有工资和加班费。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一些劳动者为所欲为,缓刑犯失去法律保护,不敢声张。某软件公司年前招聘10多名软件“开发技术人员”,约定试用期每月800元至1500元。求职者上岗后被告知:为了了解市场行情,每个人必须做3个月的营销人员,底薪300元加提成。很多求职者3个月卖不出一台电脑,公司借口“开除”人,还要扣300元培训费。结果求职者工作了3个月却一无所获。 事实上,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大部分是劳动者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而采取的规避劳动合同约束和《劳动法》制裁的“极端措施”。只有签订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能约定试用期,而不是试用期满再签订劳动合同。确切的说,劳动合同的订立是试用期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该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随意延长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具体规定为: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虽然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但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比如一年的合同规定了五个月的试用期。这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候,当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即将结束时,用人单位会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如时间短、考核不彻底等。).要求劳动者签订新的试用期,以便进一步考察。两次试用期的持续时间不会高于法定试用期,但两次试用期加在一起后,往往会超过6个月,当然是违法的。 用试用期代替试用期 由于劳动者对试用期和试用期没有明确的概念,一些用人单位故意用试用期代替试用期,从而变相延长试用期(试用期长达一年以上)。其实缓刑和缓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试用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至少一年的考核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为相互了解和选择而约定的考核期限。试用期与试用期的区别主要有四点:一是期限不同。试用期在1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适用对象不同。试用期是对刚从大专、中专毕业的工人转入国家干部编制前的一个考核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个考核期。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应运而生。第三,双方约束力不同。试用期仅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认为劳动者不合格的,可以延长试用期或者辞退劳动者。试用期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合格的,可以随时辞退;如果工人不满意,他们可以随时辞职。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法律效力不同。试用期是强制性的,劳动者必须经过试用期才能转入国家干部编制。但试用期不是强制性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设置或者不设置试用期,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是否适用试用期或试用期,谨防上当受骗。 从劳动合同中“剥离”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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