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是否要赔偿损失


“试用期内辞职,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市区徐先生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咨询。

徐老师说,去年10月入职某制造企业,与该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同年12月,公司派他去日本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技术培训。出国前,公司和他签了一份《培训协议》的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服务期间,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偿企业培训费5万元,实际服务每满一年,培训费可减免20%。然而,今年4月,一家外企通过猎头公司找到了他。考虑到工作环境和待遇,他准备去这家外企,于是向原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领导提出必须按照《培训协议》赔偿公司培训费。徐老师说试用期辞职。按照这个约定赔偿损失合理吗?

就徐老师提出的问题,记者咨询了一位姓杨的律师。杨律师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应该赔偿相关损失。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根据相关规定,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原则: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各类技术培训费用(指支付凭证的情况)。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你就属于这种情况,出国培训不用交钱。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出资(如委托培训)的员工。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含试用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即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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